昆明声音商标注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没有统一的尺度。 声音商标显著性是必备属性,对声音商标研究较为成 熟的几个国家,立法上都明确了显著性这一共识特征,问题在于显著还是不显著? 怎么判断,判断的尺 度是否统一、具体、明确? 这种显著性是与之俱来,还是后天研发、培育,等等,这些都是在理论上亟须探 讨的。 进一步来讲,如果是获得显著性又该如何证明其获得的确实存在性,目前我国对于声音注册商标 还处于探索阶段,案例也很少,仅仅是个案中来实践,这种模式还不能做到标准化,不利于法治的统一, 对案件当事人是过于模糊与宽泛的[4] 。 还有就是我国新《商标法》中未涉及如何对组合声音商标进行 显著性判断,如何审查组合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对这个整体如何做出判断,还要我国进一步对其进行完 善。 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声音标识显著性的审查规定上存在着差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的立 法情况导致了这种标准的不够系统与准确。 我国于 2014 年实行的《商标法》刚确立声音可以注册为商 标,但对于其他的相关具体立法规定还没有涉及,所以,这意味着声音商标的详细法律规定的确立还需 一段时间,这少不了对于其他有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学习与借鉴。 但一些商标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 区因为没有明文的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规定,个案具体判断,采取横向比较的方式来否定那些不具备显 著性的声音标识,不予注册,这是多数国家常用的普遍做法,以满足声音商标实际运用的需求。 但这只 能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不能长久使用,还需不断地累积社会经验,来制定具体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
(二)声音商标注册方式不明确。 每个国家关于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的法律规定不同,有的规定表 达方式较为严谨,有的则较为宽泛。 综合来说有三种表达方式[5] ,在实际运用中统一声音商标的表达方 式非常关键,不然会造成混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种是图示表达方式。 也就是强制要求以图样表 示出来声音商标的“与众不同”,它强调声音标识必须可以用图样表示出来,否则不予注册,且图样必须 独立、清晰、准确、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可见这种表达方式要求是多么严谨与严格,这种模式较为典型 的是欧盟。 但是非音乐商标标识很难用图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就难以被认定为商标进行注册,导致 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许多困难。 第二种是描述性表达方式。 以美国为代表,这种表达方式要求比较宽 松,申请人可以直接用文字来描述所要申请的声音标识,只要这些文字可以充分说明和表达清楚声音标 识即可。 这种描述性表达方式更加便捷,要求较宽,而且方便实施,也弥补了非音乐商标标识很难用图 示表达,难以被作为商标而注册的问题。 但其也有不足之处,声音毕竟是通过听觉来被人们感知的,不能 依靠文字把声音完整的描绘出来,文字描述出来的声音总会和真实的声音有所差异,这就为声音标识的表 ·83· ① 香港地区商标注册局细化了对声音商标注册的规定,详细内容参见《香港知识产权及商标保护研修报告》。 达增添了不确定性。 第三种是混合表达方式。 “以图样加以表示”必须加详细说明,提交清晰明确的商标 描述。 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是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商标法有关声音标识的表达方式没有明确立 法,但实践中偏向混合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描述性表达部分虽弥补了图样表达部分无 法包含非音乐声音标识进行注册的缺陷,但描述性表达的弊端也在混合表达方式中体现出来,都是容易描 述模糊,不够清晰,缺少对细节处的体现,我国若想要更好地利用,必须制定更详细的方针。

(三)对通用性声音的看法不一。 通用性声音可以理解为是一类为人们知悉且较为常见的声音。 我国 现在对于通用性声音是否可以当作商标被允许注册还在进行热烈讨论,不同学者具有不同意见。 由于通 用性声音经常和功能性声音联系在一起,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所以常常被公众所混淆。 许多国 家和地区都把功能性声音排除在注册范围之外,赋予商品、服务功能性应该是专利法范畴,给发明人足够 的时间享有专有权,这样也利于产品服务的迭代更新,如果功能性声音注册,可能因为垄断产品的存在而 导致不公平竞争。 基于此,美国是明确规定声音注册商标不具有功能性。 这是美国一个绝无破例的硬性 规定,该功能性原则同等规范着可视性商标和声音等非传统商标;澳大利亚商标法中也有关于显著性与功 能性的规定,提到声音标识的显著性就是既不具备功能性,又不常见的一种特性。 所以,有的学者表示通 用性声音须与功能性声音一样被明确排除,不可以进行申请注册。 他们认为假如通用性声音可以作为注 册商标使用的话,这种广泛使用的声音就会被垄断,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使用,这样会有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则认为,通用性声音与功能性声音的根本性质不同,不需要对通用性声音 的限制太过严格,其即使是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声音,但也不排除通过在固定商品或服务上长时间的使用 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况,即该声音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市场用户的广泛认可获得了独特的区分标识, 如果可以在诉讼法层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声音将被允许注册。 对传统商标的通用性标准,我国 《商标法》有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具有通用性的声音标识,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而且在对于通用性声音 和功能性声音做明显的区分这一方面,我国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较为空白。